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法院指控,201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扶沟县X镇水上市场一干菜门市部盗窃现金若干,随后骑自行车逃跑。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吴某某发现后对其进行抓捕,当追至城关镇X街时民警吴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用手卡住吴某某的脖子,致使吴某某受伤,后伺机逃脱,最终在一居民家中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经鉴定,民警吴某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⑴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⑵被害人万某某、吴某某的陈述;⑶证人刘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⑷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满释放证明等;⑸鉴定结论,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盗窃属实。盗窃后在追我的过程中,我没有卡他的脖子,只是朝他的脖子推了一下。因我不懂法,现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扶沟县X镇水上市场万某某的干菜门市部盗窃现金若干,随后骑自行车逃跑。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吴某某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当追至城关镇X街时民警吴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用手卡住吴某某的脖子,致使吴某某受伤,后伺机逃脱。民警吴某某后与赶来的公安干警最终在一居民家中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吴某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⑴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3日中午我在一干菜店里偷钱,骑车逃跑过程中,感觉后面有人追并说是警察,那个警察追上我,把我的皮带抽下来,拉住我的头发,我害怕反抗,就用手卡住他的脖子并推他,在撕扯过程中我挣脱逃跑后又被抓住。⑵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当天我在门市部休息,听到外甥女刘某说,有人偷钱的事实。⑶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当天中午13时左右,我在扶沟县X路与水上市场交叉口时,发现一中年男子从一个水上市场西侧一个干菜门市部跑出来,我便骑摩托车追到一个胡同内并告知他,我是公安局的,我让这男子的皮带抽下,让他蹲下。这个男子拒不配合,在我打电话请求增援的过程中,这个男子用手将我的手机打掉,并抓住我的上衣,我用手将这个男子往下捺,这个男子猛一站,伸手卡住我的脖子,把我推到墙上,我用手推这名男子的头部往墙角推,僵持十来分钟,这个男子用右手使劲卡我的脖子,左手掰我的手后这名男子往南跑,后我与赶来的其他干警将他抓获。⑷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了2010年8月3日中午有人在她姥爷万某某的干菜店偷钱的事实。⑸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了当天中午1时左右,看见门外有两个男子,穿蓝体恤的男的对她说是警察,另一个男的就想跑,这个警察拉住他,并将他的皮带抽掉,那个男子用手卡这个警察的脖子并将其挤到墙边的事实。⑹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有人从他家的棚子上掉下来又跳到他东邻居家后被警察抓获的事实。⑺书证:户籍证明一份、领条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⑻书证:刑满释放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⑼鉴定结论一份,证明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吴某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艳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