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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被告刘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49岁,汉族,个体户(略),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刘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世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赵某某因粮店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x元,于2009年1月31日前还清,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x元;2、判令被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0‰付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借原告x元是事实,但我已偿还了原告x元,下欠5000元。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我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我同意给原告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某自愿于201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闫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4000元,本息合计9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日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从2010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给付原告利息,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被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世林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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