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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略)事务所(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侯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8日,机动车驾驶人李小红驾驶的被告田某某所有的重型挂车冀x-冀x挂在与原告驾驶的重型挂车蒙x-蒙x挂在相会时发生挂察,致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府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车驾驶人李小红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宋某某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护某某等共计x元及停运损失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某自愿赔偿原告宋某某医某某x元、误某某x元、护某某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2000元、停车费5771元、清障施救费6500元、拆检费1500元、鉴定费1400元、车辆损失x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侯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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