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犯嫌盗窃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曾租住在平果县X镇X街的某公司宿舍大院内,配有大院的大门钥匙之机,窜入该公司大院内,对被害人唐某停放在宿舍楼下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摩托车实施盗窃。当被告人黄某乙将盗得的电动摩托车推到该公司大门外面时,被被害人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730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已被收缴并退还被害人唐某。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以曾租住在平果县X镇X街的某公司宿舍大院内,配有大院的大门钥匙之机,窜入该公司大院内,对被害人唐某停放在宿舍楼下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摩托车实施盗窃。当被告人黄某乙将盗得的电动摩托车推到该公司大门外面时,被被害人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730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已被收缴并退还被害人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陈述,被盗电动摩托车购车发票复印件,证人廖某证言,被盗电动车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黄某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乙指认被盗电动摩托车、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已被收缴并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据此,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黄某乙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