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返还原告王某某财物款人民币x元。二、家具1套、电视柜1个、29英寸彩电1台、电冰箱1个、饮水机1台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宋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