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1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0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