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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武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

被告武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前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80元、车损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人民币250元、评估费人民币60元、鉴定费人民币750元、查档费人民币20元、停车费人民币95元,该款被告陈某已当庭履行;

三、被告武某于2010年12月21日前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人民币525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80元、车损费人民币300元、评估费人民币60元、鉴定费人民币750元、查档费人民币20元、停车费人民币95元,共计人民币x元;

四、今后双方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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