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
被告黄某乙,男,
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淑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汤某某诉称:2009年6月28日原告驾驶助动车在本市X路X路被被告黄某乙驾驶的轿车撞伤。前期费用业已判决,现发生后续治疗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1,02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108元、物损费629元,共计人民币1,854.8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1月16日前赔偿原告汤某某后续治疗费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交通费28元、物损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113元(已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并于2010年11月16日前支付本院(已付);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乔淑葳
书记员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