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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就本市X路X-X号H栋X、X楼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0年7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腾空上述房屋并交还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0日补偿被告上海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02元,由两原告负担人民币5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902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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