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视点灵动数字动画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东路X号沁春家园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诉被告北京视点灵动数字动画设计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视点灵动数字动画设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视点灵动数字动画设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负担九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