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25岁,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35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动和解,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四十一元(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七百四十一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