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该费用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支付。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另行给付上诉人刘某某误工费3500元,该费用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支付。
三、二审诉讼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刘某某、钱某某负担。
四、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