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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

被告王某

被告浦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浦某签订的坐落于上海市X路X号房屋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1年1月31日终止;

二、被告王某、浦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迁出上海市X路X号房屋;

三、被告王某、浦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林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5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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