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王某
被告浦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浦某签订的坐落于上海市X路X号房屋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1年1月31日终止;
二、被告王某、浦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迁出上海市X路X号房屋;
三、被告王某、浦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林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5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