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被告姜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姜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分割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某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显示,上述两套房屋均已登记在被告姜某一人名下。被告并非上述两套房屋产权人,故对原告要求析产的诉请难以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