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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段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段某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人民币1326元;

二、被告段某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号码为x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77.16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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