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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与阙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阙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省x县x镇x居委x路。

委托代理人苏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于2010年3月21日进原告公司工作,最后工作至2010年7月17日。2010年7月22日,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代通金人民币5,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2010年4月21日至7月1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747.13元、2010年3月21日至7月17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8,091.84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22.96元、2010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75.83元及25%经济补偿金568.96元,补缴2010年3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52.38元、双休日加班工资4,551.7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为被告阙x补缴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的综合保险费1,070元;

二、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补偿被告阙x8,93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1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怡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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