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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潘国辉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潘国辉寻衅滋事罪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5日以(2006)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国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株检公诉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醴陵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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