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齐某
被告齐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齐某与原告蒋某系再婚夫妻,系被告齐某、齐某之生父。齐某于2010年5月14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10年7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齐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齐某、齐某按份共有(齐某、齐某各占产权份额二分之一);房屋产权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齐某、齐某各半负担;
二、被告齐某于2010年12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蒋某人民币50万元;若被告齐某未按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蒋某于2010年12月25日之前迁出上址房屋、协助被告齐某与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自行解决住房;若原告蒋某未按时搬离上址房屋,即每月向被告齐某、齐某支付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至搬离止(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本案评估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齐某自愿负担(原告预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被告齐某自愿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