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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徐民三初字第30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台职工。

委托代理人原国华,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夸克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夸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电影作品《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出资拍摄,上述四公司共同对《无极》作品享有著作权。2005年11月,以上著作权人与中凯公司签订协议,将该部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等项权利独家转让给中凯公司。2008年1月,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合作经营的网站上(//www.x.tv)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任何访问其网站的用户在不经原告许可、不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即可通过该网站观看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原告申请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即非法上传、在线播放电影《无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及合理费用10万元;3、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

2、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在线观看《无极》光盘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播放《无极》电影的内容。

3、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穗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正版《无极》DVD一盘,用以证明电影作品《无极》的著作权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享有。

4、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穗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四个著作权人共同授权原告中凯公司独占性行使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权利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5、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的1500元公证费发票。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辩称,1、徐州广播电视台在淮海网建立的电影频道,由北京夸克公司负责提供互联网视频业务、运营服务,由其负责内容制作、编辑、管理、传输和播放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广告管理系统等。夸克公司负责节目集成和更新,并保证节目内容的合法性。根据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网站商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该频道引发的一切版权纠纷均与徐州广播电视台无关,因此给徐州广播电视台造成的损失由夸克公司负责全额赔偿。由此可见,徐州广播电视台在该案中仅是提供了一个与对方合作的平台,具体操作由北京夸克公司负责,因此该侵权责任应该由北京夸克公司承担。2、原告诉求停止侵权,但徐州广播电视台现已将《无极》影片从网站删除,该请求已经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要求的10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

1、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的网站商务合作协议,用以证实根据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的网站商务合作协议约定,该频道引发的一切版权纠纷均与徐州广播电视台无关,因此给广播电视台造成的损失由夸克公司负责全额赔偿,由此可见,徐州广播电视台在该案中仅是提供了一个对方合作的平台,具体操作由北京夸克公司负责,因此该侵权责任应该有北京夸克公司承担。

2、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的确认函,证实2008年2月10日是中国淮海网“电影频道”的上线之日,原告主张被告2008年1月侵权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夸克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对原告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认可原告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对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提供的网站商务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对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提供的确认函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承认诉状上侵权时间“2008年1月”为笔误,应为“2008年2月”。

被告夸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中凯公司及徐州广播电视台均无异议的证据均予采信。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电影作品《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出资拍摄,上述四公司依法共同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9月27日,该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

2005年11月25日,四著作权人与中凯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国区域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独占性行使电影《无极》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五年,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2008年2月10日,夸克公司和徐州广播电视台签署网站商务合作协议,约定在徐州电视台网站(//www.x.tv)建立“电影”频道。协议具体约定了双方的合作内容和模式、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等内容。双方并确认2008年2月10日为中国淮海网“电影”频道的上线之日。

2008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合作经营的//www.x.tv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其享有信息网络权的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遂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08年3月21日,南京公证处出具了(2008)苏宁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为: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沈琴于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王红在本处六楼招标科,由王红在该办公室一台已经连接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进行以下步骤的操作:一、打开电脑,将摄像机正确连接好后,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点击x,在地址栏内输入//www.x.tv后回车,弹出一页面,截屏(即按该电脑键盘上的x键后打开一空白的WORD文档,在该文件内按Ctrl+v,下同),见附件一1-1~1-7。二、点击“电影”,弹出一页面,截屏,见附件一2-1~2-7。三、在搜索内输入“无极”,截屏,见附件一3。四、点击“搜索”,弹出一页面,截屏,见附件一4-1~4-4。五、点击“观看”,弹出播放器页面,截屏,见附件一5-1~5-3。先后点击【上集】、【中集】、【下集】,将该影片播放的过程用摄像机进行节录(即拖动播放器内的播放按钮至开始、结尾部分,将每部分分别录二分钟)。录完后将摄像机关闭。六、录像完毕后将上述WORD文档现场打印一份。随后公证员将上述打印件现场复印(见附件一)。录影片的录像带由本处于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刻成光盘(见附件二)。

另查明,被告网站上目前没有向公众提供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应否对中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

一、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中凯公司经电影作品《无极》的四家著作权人共同授权取得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对此并无异议。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合作经营的网站提供了影片《无极》的在线播放,但二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行为经过中凯公司的许可,故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认为影片系由夸克公司提供、侵权行为系夸克公司实施,该主张不能成立。中国淮海网电影频道系徐州广播电视台与夸克公司合作经营,由哪一方提供节目只是双方的具体合作方式,对这一问题的约定不能影响实际经营者作为侵权行为人的认定。徐州广播电视台与夸克公司的合作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夸克公司保证节目内容的合法性、该频道引发的一切版权纠纷均与徐州广播电视台无关,但双方协议中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只能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只能作为协议双方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对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原理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任何一方侵权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州电视台关于依据协议约定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两被告的赔偿数额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均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本案中,原告已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只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损失的数额确定问题,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损失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无极》的性质、内容、公映时间、影响力、知名度、目前的市场价值及被告网站的性质、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认为,原告的诉求赔偿数额过高,应予酌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北京夸克创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x。

审判长胡慧平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单雪晴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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