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中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又名梁X),男,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慧琴,兰州长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汉族。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慧琴、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2010年2月16日下午,被告刘某某家的小牛走失后跑到我家,我与家人发现后就将小牛栓在牛槽旁,等待失主认领。过了一会,被告刘某某来我家中找牛,以笼头不在小牛头上为由,辱骂我要抢他的牛,并用拳头猛击我的头部,致使我昏迷。我的家人要求被告为我治病,被告拒绝,无奈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榆中县公安局小康营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后,告诉我的家人先对我的伤情进行治疗,等伤愈后在对此事进行处理。后我被送往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经该院门诊治疗、住院治疗13天后出院,在出院后遵医嘱继续服药治疗并休息一月。2010年3月18日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3月21日,经小康营派出所调解,我与被告未达成协议,该派出所对被告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021.02元,误工费1720元,护理费520元,伙食补助费130元,鉴定费150元,交通费311元,复印费50,以上合计5902.0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2010年2月16日下午,我家的一头小牛走失,我就去找牛。中途有人告诉我我家的牛被原告赶进他们家了,我就到原告家门口索要我家的牛,原告不承认,我就与原告争执,原告的父亲用木棒将我的头打伤。几番争执,原告终于承认我家的牛在他家,我也就回家了,我的牛后来也就回来了。我认为小康营派出所仅凭原告的片面之词就认定我殴打原告,是与事实不符的。而且假设就是我殴打了原告,我打原告也不一定会造成原告轻微的脑震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2010年2月16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刘某某因怀疑原告梁某某偷走其家的小牛,与原告进行争吵,继而在原告家门口将其拨了一把,致原告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当日就被送往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左颞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后又于2010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2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原告经住院治疗9天后好转出院。2010年3月8日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0年3月21日榆中县公安局小康营派出所作出榆公(小)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给与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因上述事实给原告梁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017.02元,误工费396.60元(10天×39.66元/天),护理费356.94元(9天×39.6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9天×40元/天),鉴定费150元,复印费20元,交通费60(10天×6元),以上合计4280.5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榆公(小)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公(小)治调字(2010)第X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的病人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复印费票据,榆中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被告仅凭主观猜测就怀疑原告偷走其家的牛,与原告争吵、打架,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被告遇事不冷静,也不能正确处理矛盾,被告对此次事件负有全部过错,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并没有殴打被告,在此次事件中没有明显的过错,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复印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280.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莉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丁银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