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村岩嘴组、茶溪组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鉴于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