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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省溪村岩嘴组、茶溪组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村岩嘴组、茶溪组诉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鉴于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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