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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清水川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某某,系公司审计科科长,住(略)。

被告陕西请水川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富大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清水川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自愿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于2010年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6.88元,应减半收取2798.4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赵侯虎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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