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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乙不服被上诉人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山林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善会,湖南潭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杨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男,苗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住(略)。

原审第三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略),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龙运生,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唐某乙不服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善会,被上诉人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张某某,原审第三人唐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龙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乙在原审起诉状中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分别是:1、依法撤销金政行决字[2009]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维持会政林证字第X号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原审判决对第1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处理,但对第2项诉讼请求没作出任何形式的评判,属遗漏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陈志群

审判员肖尊启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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