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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雇请张××等人砍伐南屏乡X村丁草屯牧场林木15.386立方米;于2009年3月砍伐南屏乡X村板林屯后山的十万山林场林木34.3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张××、黄××、李××、蒋××、蒋××、盘××、凌××、李××、蒋××、邓××、李××、黄××、郑××、蒋××、蒋××、李××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砍伐马尾松林木勘查鉴定报告及认定书、砍伐马尾松林木地点确认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唐义大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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