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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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8岁。2008年2月29日因敲诈勒索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0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3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上(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马某某,驻马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上蔡县老方车队的车辆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汽车站被砸,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辆粤x悦达起亚牌汽车,以管事为由到横沥车站,老方车队向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报警。经调查,陈某某所开的汽车系被抢车辆,被东莞市公安局田坑派出所扣押,后陈某某多次以此为借口向老方车队的张××实施威胁,2010年3月12日,陈某某坐车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河南省上蔡县,再次向老方车队的方××实施威胁要钱买车,方××于次日下午被迫给陈某某现金x元。案发后,将赃款x元发还给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方××、李××、证人张××、刘××、侯××、陈×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老方车队给其x元是主动的,是应得的劳务费,因为他能保证老方车队以后在横沥车站的安全。他向老方车队要钱是有根据的,老方车队的车辆被砸后,他到横沥车站是帮助老方车队的,可老方车队报了警,才导致他的车被扣押,老方车队应该赔偿他一辆车。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刚刚接到被害人x元钱后不到1分钟,公安警察就进屋抓获了被告人陈某某,这分明是“钓鱼执法”。被告人车辆被扣押,被害人主动给被告人买车不违法,被害人委托被告人进行安全管理,给被告人x元钱,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上蔡县老方车队的车辆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汽车站被砸,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辆粤x悦达起亚牌汽车,以管事为由到横沥车站,老方车队向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报警。经调查,陈某某所开的汽车系盗抢车辆,被东莞市公安局田坑派出所扣押。后陈某某多次以此为借口向老方车队索要x元钱买车,并对老方车队的张××、方××、陈×等人实施威胁。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坐车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河南省上蔡县,再次向老方车队的方××、张××以在东莞砸烂老方车队的车相威胁要钱买车。方××等股东召开会议商议后,于2010年3月13日下午在上蔡县重阳宾馆X房间,被迫由刘××送给陈某某现金x元。被告人陈某某收款后出具收条一张,并写明以后由他保证老方车队在东莞市的安全。被害人方××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重阳宾馆将未来得及逃走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赃款x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上蔡县老方车队的车辆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汽车站被砸。次日,他开着一辆粤x悦达起亚牌汽车,拉着他泌阳老乡藏福来、小坤、小亮四人一起到横沥车站问老方车队被砸的事,想给老方车队帮忙。但老方车队向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报了警,他们四人被带到派出所,由于他开的车是被盗抢车辆而被没收,同时被收走的有两根钢管、一个塑料枪式打火机。他认为他的车辆被没收的原因是老方车队报警,老方车队应该赔他一辆车,后他多次向老方车队要求赔偿买车等。他找过张××和方××,并说以后老方车队的车辆在横沥车站被砸,他承担责任,一切由他负责。其间他用他自己的手机(号码为x)给张××发信息:“张老板,我发誓要让你付出血的代价,那咱们要用事实说话等等。”后来他和方××、张××联系后,于2010年3月12日,他坐车从广东省东莞市来到河南省上蔡县。他向老方车队的方××、张××等要钱买车,并将要买的车辆信息让他们看,他定了一辆凯美瑞牌子的走私汽车,并付了5000元定金。方××他们安排他的食宿,将他安排在上蔡县重阳宾馆X房间,下午,方××等人带现金x元到重阳宾馆他房间内,给他钱后让他写份保证。他给方××等人出具收条一张,上写:“今收到老方车队四万元,以后保证在东莞地方砸车打人现象是陈某某之事”。他收到x元后不到3分钟,警察就进房间抓到他,将他拘留并将x元收走了。

2、被害人方××陈某,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汽车站河南的车辆全由他管,并说是和横沥镇的书记合伙的。他告诉陈某某管车是车站的事,第二天,他停在横沥车站的白色大巴客车玻璃全部被砸烂。后被告人陈某某又打电话要求管车,他不同意,不久张××给他打电话说,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汽车,带着四个男的到横沥车站说:“老子最后一次通牒,再不同意就放枪了”。因为知道被告人陈某某当天要去,他们提前就向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报了警,陈某某他们四人被带到派出所。由于陈某某开的车是被盗抢车辆而被没收,陈某某认为他的车辆被没收的原因是老方车队报警,老方车队应该赔他一辆车,并说让给他x元买个凯美瑞牌子的汽车。陈某某多次电话和信息找过他和张××,并说以后老方车队的车辆在横沥车站被砸,他承担责任,一切由他负责。于2010年3月12日,他当时在郑州,陈某某打电话说他已来到河南省上蔡县。次日见到陈某某后,他还是向他和张××等要钱买车,并将要买的车辆信息让他们看。陈某某定了一辆凯美瑞牌子的走私汽车,并付了5000元定金。他安排陈某某在上蔡县重阳宾馆X房间,由于怕陈某某在东莞再他们的砸车,他们商量后,当天下午,他和张××、李××、刘××等人带现金x元到重阳宾馆陈某某房间内。陈某某说,如果这次不给钱,以后就把老方车队的车在东莞砸得像“胡辣汤”。他们给陈某某钱后让他写份保证,陈某某出具收条一张,他们感到在家门口被敲诈太冤枉,他们给陈某某钱后出门就报警了。

3、被害人李××陈某,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老方车队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汽车站的车辆由他管,让付给他管理费。由于老板方××不同意,老方车队停在横沥车站的白色大巴客车玻璃全部被砸烂。不久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汽车,带着四个男青年到横沥车站说:“老子最后一次通牒,再不同意就放枪了”。因为知道被告人陈某某当天要去车站闹事,他们提前就向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报了警,陈某某他们四人被带到派出所。由于陈某某砸车的证据不足被释放,但其开的车是被盗抢车辆而被派出所没收。陈某某认为他的车辆被没收的原因是老方车队报警,老方车队应该赔他一辆车。陈某某多次电话和信息找过方××,在陈某某多次威胁和骚扰下,方××被迫答应陈某某的要求,陈某某将要买的车辆信息让他和方××看。因急于拿到x元钱,陈某某坐老方车队的车从东莞到上蔡来要钱。2010年3月13日下午,他和方××、张××、刘××等人从车队财务支取现金x元到重阳宾馆陈某某房间内。陈某某说,如果给钱,老方车队在东莞就没人找事,如果这次不给钱,以后就把老方车队的车在东莞砸得像“胡辣汤”。他们给陈某某钱后让他写份保证,陈某某出具收条一张,他们感到在家门口被敲诈太冤枉,他们给陈某某钱后,方××出门就报警了。

4、证人张××证言,2009年12月底的一天,一个男的给老方车队的老板方保山打电话,说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汽车站河南的车辆全由他管,否者砸车打人。他们当时没有在意,没有几天,老方车队停在横沥车站的白色大巴客车玻璃全部被砸烂。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他要求管车卖票,不行他就放枪,砸车等,他说向领导请示。后被告人陈某某开着一辆银灰色东风悦达起亚牌汽车,带着三四个男的到横沥车站找他说事,因为知道被告人陈某某当天要去,车站领导就向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报了警,陈某某他们四人被带到派出所。由于陈某某开的车是被盗抢车辆而被没收,并从后备箱里搜出三根钢管、一把玩具枪,其他三人是网上逃犯而被抓。陈某某认为他的车辆被没收的原因是老方车队报警,老方车队应该赔他一辆车,并说让给他x元买汽车。陈某某多次电话和信息找过他,后他告诉被告人陈某某:“老方车队挣的是血汗钱,不会轻易给你钱的,你想咋办就咋办。”被告人陈某某发短信说要让他们付出血的代价,并说要到上蔡面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12日到上蔡,见到陈某某后,他还是要钱买车。他们安排陈某某在上蔡县重阳宾馆X房间,第二天下午,他和方××、李××、刘××等人带现金x元到重阳宾馆陈某某房间内。陈某某说,如果给钱,老方车队在东莞就没人找事,如果这次不给钱,以后就把老方车队的车在东莞砸得像“胡辣汤”一样。他们给陈某某钱后让他写份证明,陈某某出具收钱的证明,他们感到在家门口被敲诈,感觉很亏,就报警了。

5、证人刘××证言,他在老方车队打工。2010年3月13日,方××电话要他到老方车队,他到车队后见到张××、方××、李××,方××给他x元让交给一个人。他们一起到重阳宾馆X房间,他看到方××,和一个自称叫陈某某的人在房间里。陈某某说x元钱不是白拿的,以后如有人砸车都有陈某某负责,如果不给钱,陈某某一个电话就可以把老方车队在横沥车站的车砸报废。他就将x元钱交给陈某某后,他和车队的人一起走了,后他到派出所反映该情况。

6、证人侯××证言,他在老方车队工作。201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他和吕××准备发车回上蔡,陈某某来到车前,手指着他和吕××说:“你们的车敢出站就砸车,你们两个回去告诉你们老板,我不再相信张经理了,让你们老板打电话给我”。因为我们的车以前被砸过,吕××打电话告诉方××,方××说车暂时不要出站,两个小时后,横沥车站派出所把他们送出了车站。

7、证人吕××证言,他在老方车队工作。一天中午11点多,他和侯××准备发车回上蔡,陈某某来到车前,手指着他和吕××说:“你们的车敢出站就砸车,你们两个回去告诉你们老板,我不再相信张经理了,让你们老板打电话给我”说完陈某某走了。因为我们的车以前被砸过,他打电话告诉方××,方××说车暂时不要出站,两个小时后,横沥车站派出所把他们送出了车站。

8、证人陈×证言,她在老方车队工作。2010年2月底的一天,陈某某到横沥车站告诉她,他有枪,现在的社会就是人吃人的社会。又说他的忍耐是有限的,他打电话老板不接,让她告诉老板等等。过了年正月12日左右,陈某某告诉她老板没有和他联系,他要砸车,当时没有砸。正月16那天9点多,陈某某又来告诉她今天砸车,中午11点多,陈某某来到车前说:“你们的车敢出站就砸车,你们现在告诉你们老板,让你们老板打电话给我”,说完走了,到下午1点多,在横沥车站派出所的护送下,他们的车才敢出站

9、证人李××证言,他是横沥车站的保安员。2009年底,老方车队的车在横沥车站被砸,2010年春节后正月16日,那天中午11点多时,他看到陈某某和老方车队的司机说话。陈某某说这个车出站,他见车就砸,见人就打,他们保安把陈某某叫走了。下午他上班时,看到警察护送老方车队的车出横沥车站。

10、证人吴××证言,他在横沥车站办公室工作。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他正在打印材料,他看到陈某某从他开的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条1米多长的钢管交给他车上的人。陈某某开车走了,大约1个小时后,老方车队的车在横沥车站被砸了。后来陈某某经常来横沥车站找老方车队的事。

11、证人梁××证言,他在横沥车站工作,系该站经理。陈某某想收老方车队卖车票的钱,老方车队不同意,陈某某就经常来车站找事。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他正在休息,听到老方车队的车被砸,他赶到车站。他的同事吴××看到陈某某开车到车站,从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根钢管,后开车走了。陈某某走不久,老方车队的车被砸,大家都怀疑是陈某某砸的车。2010年春节前一天,陈某某又开车到横沥车站,当时横沥车站派出所的民警都在,从陈某某车辆的后备箱里搜出几根钢管。和陈某某同去的人被叫到派出所,陈某某开的是盗抢车辆,该车被派出所扣押了。后来有一次陈某某又要砸上蔡的车,上蔡的车不敢出站,他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把上蔡的客车护送出了横沥。

12、证人吴××证言,他在横沥车站工作,系该站站长。陈某某想收老方车队卖车票的钱,老方车队不同意,陈某某就经常来车站找事,后来老方车队的车就被砸了。2010年1月25日左右,他正在警务室,听到陈某某和老方车队的人说话,派出所的所长把陈某某带走,从陈某某车辆的后备箱里搜出两根钢管和一个枪式打火机,陈某某开的白色车辆被派出所扣押了。后来有一次老方车队的老板电话告诉他陈某某又要砸车,上蔡的车不敢出站,他打电话告诉派出所长,警察把上蔡的客车护送出了横沥。

13、证人方××证言,因为陈某某多次威胁要砸他们的车,他于2010年春节过后到横沥,去给陈某某送x元钱。陈某某让打到他的卡上,他感觉给了钱也没有什么凭证,没有给陈某某钱就又拿钱回到上蔡。

14、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据卷第69页、88页),证明上蔡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x元人民币的情况。

15、辨认笔录,证明指认人侯××指认陈某某是在横沥车站威胁他的人;指认人吕××指认陈某某是在横沥车站威胁他的人;指认人陈×指认陈某某是在横沥车站威胁她的人。

16、东莞市公安局横沥分局田坑派出所证明,2010年3月1日,其所接到报案,陈某某要砸老方车队的车,派出所护送车辆到东部快速公路。

17、东莞市横沥汽车客运站证明,2010年3月1日10点55分,其站上蔡线路方老板及车站保安反映,不满足陈某某的要求,陈某某要砸老方车队的车。车站和当地派出所联系,派出所派出民警和警车护送车辆到东部快速公路。

18、上蔡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上蔡县X街派出所于2010年3月13日15点5分,在派出所接到报警人方××被敲诈勒索的报案。

19、被害人领条,证明被害人方××于2010年3月13日,已从上蔡县公安局领走被敲诈的x元现金。

20、来往信息,证明在被告人陈某某敲诈钱财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方××、证人张××之间的信息沟通,及被告人向张××利用信息威胁进行敲诈。

21、被告人陈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收到被害人的x元钱后,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写明保证被害人的车辆以后在东莞平安等。

22、东莞市公安局东公(横)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因敲诈勒索于2008年2月29日被行政拘留5日,2010年1月20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调查,其所开的被盗抢车辆(银白色的悦达起亚轿车)被扣押。

23、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X乡X村臧岗X号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办案机关钓鱼执法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郭建刚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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