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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耿某新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蔡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叶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26日,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董庶

代理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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