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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小龙

代理审判员李雅奇

代理审判员孙照君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秋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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