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执字第154-1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X镇X村X组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的(2009)永民诉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永兴县X镇X路证号为x、x、x、x门面四个,x、x住房两套。现因(2009)永执字第X号案已全部兑现完毕,王某某已履行其全部法律义务,故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永兴县X镇X路证号为x、x、x、x门面四个,x、x住房两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文斌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