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X镇X村X组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的(2009)永民诉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永兴县X镇X路证号为x、x、x、x门面四个,x、x住房两套。现因(2009)永执字第X号案已全部兑现完毕,王某某已履行其全部法律义务,故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位于永兴县X镇X路证号为x、x、x、x门面四个,x、x住房两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文斌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