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原某)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原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武陟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武陟县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候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原某、王某甲、王某乙、武陟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返还原某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6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军,被上诉人原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武陟县永安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香
审判员王某甲
代理审判员张卫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