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现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现住(略)。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65年12月19日出,汉族,农民,永兴县人,现住(略)。
申请人李某甲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乙、曹某某名下的27.6万元的存款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曹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兴县支行的存款拾万零叁仟陆佰捌拾贰元肆角贰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邝卫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