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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覃某某要求宣告罗某湖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覃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要求宣告罗某湖曾用名罗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诉称,罗某湖曾用名罗X系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婚生儿子,同住鹿寨县X镇城北xxx村x巷xx号。2005年8月19日下午6时罗某湖下洛清江洗凉不见归家,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2005年向公安机关立案寻找,其下落至今仍无音讯。2007年9月17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发出寻找罗某湖公告,至今亦未见归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宣告罗某湖死亡。

经查,罗某湖曾用名罗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居民,失踪前住(略),身份证号:x。罗某湖系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婚生儿子。2005年8月19日下午6时,罗某湖到鹿寨大桥下洛清江游泳后未见归家,同年8月23日申请人罗某某到鹿寨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称其儿子罗某湖曾用名罗X到鹿寨洛清江游水未归,经该所开展调查,罗某湖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申请人罗某某曾向本院申请宣告罗某湖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7年9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湖公告,公告期届满,因罗某湖仍下落不明,本院2007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宣告罗某湖失踪。2009年8月21日,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罗某湖死亡。2009年10月20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罗某湖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罗某湖自2005年8月19日下洛清江游泳后未见归家,己四年无音讯,经本院公告寻找,其仍下落不明。罗某湖下落不明至今己满4年,申请人罗某某、覃某某系罗某湖父母,其二人申请宣告罗某湖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某湖曾用名罗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覃某胜

审判员杨波

代理审判员兰宪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覃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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