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建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泽光
二O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韦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