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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8岁。

辩护人陈某,河南睢阳(略)事务所(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陈某Ⅹ等人到商丘市X路建业家园辱骂卢一Ⅹ、卢二Ⅹ,后双方发生厮打。郭彦利在追赶一殴打卢二Ⅹ的人时被到现场寻找陈某Ⅹ的张某某拽了一下,致使郭ⅩⅩ没有追上殴打卢二Ⅹ的人。郭ⅩⅩ便抓住张某某不让其离开。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扎住郭ⅩⅩ的胸部和腹部。李Ⅹ上前拉时,被张某某用匕首扎住腹部。经鉴定,郭彦利、李Ⅹ均构成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ⅩⅩ、李Ⅹ的陈某;3、证人贾ⅩⅩ、王一Ⅹ、王二Ⅹ、王Ⅹ、乔ⅩⅩ、张ⅩⅩ、江ⅩⅩ、陈某Ⅹ、陈某Ⅹ、李ⅩⅩ、陈某Ⅹ、刘ⅩⅩ、王Ⅹ、卢二Ⅹ、卢一Ⅹ、郭Ⅹ、程ⅩⅩ、郭Ⅹ、卢ⅩⅩ、张ⅩⅩ、潘ⅩⅩ的证言;4、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查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5、书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张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3日,陈某Ⅹ与继子卢二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陈某Ⅹ之弟陈某Ⅹ得知情况后,便邀请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前去帮忙。当天晚上22时许,张某某与陈某Ⅹ、徐ⅩⅩ到商丘市X路建业家园时,陈某Ⅹ带领的人与卢二Ⅹ家的人已经发生厮打。卢二Ⅹ的岳父郭ⅩⅩ在追赶殴打卢二Ⅹ的人时,被到现场的张某某拽了一下,致使郭ⅩⅩ没有追上殴打卢亚敏的人。郭ⅩⅩ便抓住张某某不让其离开。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扎住郭ⅩⅩ的胸部和腹部。郭ⅩⅩ的邻居李凯上前拉架时,被张某某用匕首扎住腹部。经鉴定,郭Ⅹ、李Ⅹ之伤均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18时许,陈某Ⅹ因其姐陈某Ⅹ被卢二Ⅹ打了,就到文化路建业小区找卢二Ⅹ。张某某和徐ⅩⅩ、陈某Ⅹ三人听说后就一起到建业小区阻止陈某Ⅹ闹事。到建业小区后就发现很多人在打架,见四个人向西追一个人没有追上,认为张某某同陈某鹏是一伙的,就动手张某某,张某某被打急了就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其中两个人腹部捅了几刀。

2、被害人郭ⅩⅩ陈某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和邻居李Ⅹ一起到建业小区接女儿郭Ⅹ,看见很多人在打架,有个人正在打女婿卢二Ⅹ,郭ⅩⅩ就去追,结果被张某某拉了一下,致使郭ⅩⅩ没有追上那个人,郭ⅩⅩ便拉住张某某,张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朝郭ⅩⅩ身上扎,李Ⅹ看见后过来拉张某某,张某某又扎了他几刀。

3、被害人李Ⅹ陈某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10点多,郭ⅩⅩ、贾ⅩⅩ到文化路建业小区接郭ⅩⅩ的女儿,走到小区花园广场附近时看见有很多人,见郭ⅩⅩ正和张某某厮扯,郭ⅩⅩ肚子部位的衣服上都血,就想上前抓住张某某,还没抓住就被他用刀扎了几刀。

4、证人贾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10点多,和李Ⅹ在外面吃饭时,李Ⅹ的朋友郭ⅩⅩ让李Ⅹ和他一起去办事,我们三人就一起到了文化路建业小区,走到建业小区花园广场时看见很多人在打架,郭ⅩⅩ去追其中一个人,被张某某拉了一把,致使他没有追上那个人,郭ⅩⅩ认为张某某和打架的人是一伙的,两个人就打了起来,李Ⅹ跑过去拉,张某某朝两个人身打,见李Ⅹ捂着肚子坐在了地上,过去一看李Ⅹ胸前都是血,还有一把刀扎在他衣服上。

5、证人江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10时许,听到家外面有人吵架,见陈某Ⅹ和陈某Ⅹ带着六、七名男子站在楼下和卢一Ⅹ家的人对着骂。后来张某某过来让给他找一件衣服换上就走了。

6、证人陈某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20时许,听说妹妹陈某Ⅹ被卢二Ⅹ打了,弟弟陈某Ⅹ去找卢二Ⅹ。就和张某某、徐ⅩⅩ到建业小区去找陈某Ⅹ,到了小区后就走散了,看见很多人,打的骂的非常乱,后来见两名中年人捂着肚子,肚子上都是血,后被救护车拉走了。

7、证人卢二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和后母陈某Ⅹ发生争执。晚上10时左右,楼下站了很多人骂卢三Ⅹ,当时就报了警,警察来后,和父亲卢一Ⅹ就从楼上下来,陈某Ⅹ指使一些围上来打卢二Ⅹ。后来见岳父郭ⅩⅩ、李Ⅹ被人被扎伤。

8、证人卢一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下午一点左右,妻子陈某Ⅹ和儿子卢二Ⅹ发生争执。晚上10点多,楼下来了三、四十人手里拿着刀、棍,认识其中的陈某Ⅹ、江ⅩⅩ、张某某。卢二Ⅹ看见后就报了警。警察来后才和卢二Ⅹ才下了楼,到楼下后江ⅩⅩ等人上来就打卢二Ⅹ,后来听说有人被扎伤,就和警察跑过去一看郭ⅩⅩ和李Ⅹ身上都是血。

9、证人陈某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中午,与我继子卢二Ⅹ发生争执后回了娘家,第二天才知道陈某Ⅹ带人去找卢二Ⅹ了,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

10、证人李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下午,听说女儿陈某Ⅹ和继子卢二Ⅹ发生争执,并被卢二Ⅹ跺了一脚。就去女儿家想调解此事,结果又和卢二Ⅹ吵了起来。和女儿陈某Ⅹ一起回家后,陈某Ⅹ和张某某过来问了一下陈某Ⅹ被打的情况。

11、证人郭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10点多,陈某Ⅹ带着40多人在楼下骂丈夫卢二Ⅹ,卢二Ⅹ看见后报了警。警察来后,卢二Ⅹ就下楼了。后来见父亲郭ⅩⅩ和李Ⅹ被扎伤。

12、证人程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女婿卢二Ⅹ和继母陈某Ⅹ发生争执,晚上见有四、五十在楼下骂,卢二Ⅹ就报了警。警察来后,我和卢二Ⅹ一起下楼,刚到楼下,有人开始打卢二Ⅹ,就和警察一起上去拉,后来看见郭ⅩⅩ和李Ⅹ被扎伤躺在地上。

13、证人郭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9点多,卢二Ⅹ家楼下来了二、三十人拿着木棍在楼梯口处骂卢二Ⅹ,卢二Ⅹ就报了警,警察来后,和卢二Ⅹ、卢一Ⅹ、程ⅩⅩ、郭Ⅹ就一起下楼了,到了楼下,那些人围上来打我们,后听说有人被刀扎伤,过去一看是父亲郭ⅩⅩ被扎了几刀。

14、证人陈某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10点左右,和丈夫江ⅩⅩ、两个儿媳妇出来,看见陈某Ⅹ带着几个人在卢一Ⅹ楼下骂,和江ⅩⅩ就过去拉,后听说有人被扎伤。

15、证人刘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听见小区里有人骂,和婆婆陈某Ⅹ、公公江ⅩⅩ、弟媳王Ⅹ就出去看,卢二Ⅹ过来朝刘ⅩⅩ头上打了一拳,后就被送到医院。

16、证人王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上,小区内卢一Ⅹ、卢二Ⅹ与人发生打架,和婆婆陈某Ⅹ、公公江ⅩⅩ、嫂子刘ⅩⅩ去拉架,卢二Ⅹ一拳把刘ⅩⅩ打晕了。

17、证人卢三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10时许,接到卢四Ⅹ的电话说卢一Ⅹ和其子卢二Ⅹ被打了,卢三Ⅹ到建业小区的时候民警已经控制了现场,卢一Ⅹ正在向民警反映情况。

18、证人张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卢四Ⅹ打电话说四舅妈陈某Ⅹ的弟弟陈某Ⅹ带人到文化路建业小区找四舅卢一Ⅹ打架闹事,和卢四Ⅹ、卢三Ⅹ一起去了建业小区,到了之后看见公安人员正在调查取证。

19、证人王一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10时许,在文化路建业小区散步时,听见X号楼西侧有人打架,一看打架的是江ⅩⅩ和卢一Ⅹ家的人,双方打的很乱。

20、证人王二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22时许,在建业小区北门值班时,听见小区内有人吵架,就和王Ⅹ一起过去看,当时现场很乱,很多人又打又骂,两名警察正在制止。后又来了很多警察,后来看见有两名中年人捂着肚子,肚子上都是血。

21、证人王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10时许,见小区中心广场有很多人乱打乱骂,后来见两名男子受伤。

22、证人乔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22时许,听见小区广场内有人吵架,就出去看,走到小区广场旁边看见一名男子捂着肚子躺在草坪上。

23、证人潘ⅩⅩ、张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下午,和张某某在南京路西头一饭店吃饭时,陈某Ⅹ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帮忙去陈某Ⅹ的的姐姐家看看,张某某走时穿的一件灰色和白色相接的上衣,带了一个红色腰包。

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ⅩⅩ腹部刀刺伤行肠破裂修补术,发现“腹腔内有约血性液体x,仔细探查件距曲氏韧带50cm处空肠有直径约0.5cm破裂孔,有肠内容物溢出,…”构成重伤;郭ⅩⅩ胸部损伤(创口)“给予胸腔闭式引流处理,引流出约x鲜血”构成轻伤;郭ⅩⅩ右前臂前内侧擦伤构成轻微伤。李Ⅹ腹部外伤行剖腹探查术“左上腹伤口向内侧进入腹腔,肝左叶面伤口约1.5厘米,深约3厘米,大网膜破裂,血管出血,腹腔积血约1000毫升,…”构成重伤;李Ⅹ“…,左下腹伤口阎腹直肌向上约7厘米进入腹腔”;李Ⅹ胸上部右侧创口构成轻微伤;李Ⅹ左手背创口构成轻微伤。卢二Ⅹ左前臂背侧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卢二Ⅹ双下肢组织挫伤累计面积构成轻微伤。

25、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5月23日22时许,在商丘市X路建业小区内,李Ⅹ被人用刀扎伤,在现场提取的刀子上的疑似血迹为伤者李Ⅹ所留的机率为99.9999%。

2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在卷证实。

27、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郭ⅩⅩ、李Ⅹ均辨认出张某某为扎伤他们的人。

29、平台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22时许,建业家园X号楼多人打架制止后,有一名男子将作案工具一把约10公分长的匕首交给民警。

30、平台派出所证出警经过证实,2010年5月23日晚22时32分,商丘市平台派出所民警值班时接110指令称,文化路建业小区X号AX楼有人打架,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场面混乱,后发现两名男子被扎伤,遂拨打110请求支援,商丘市公安局防暴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

31、协议书、收条证实,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郭彦利、李凯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郭ⅩⅩ、李Ⅹ不再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32、收到条证实,郭彦利、李凯收到张某某赔偿的医疗等各种费用共计x元。

33、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护张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害人郭ⅩⅩ陈某,郭ⅩⅩ在去追一个人时被张某某拉了一下,致使郭ⅩⅩ没有追上那个人,郭ⅩⅩ便拉住张某某,张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朝郭ⅩⅩ身上扎,李Ⅹ看见后过来拉张某某,张某某又扎了他几刀。与被害人李Ⅹ陈某及证人贾ⅩⅩ证言相吻合。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更不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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