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7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某某、彭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岳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21时45分,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孟高公路自西向东行至滑县X镇X路段,撞倒同向步行的孟奇印后驶翻到公路X路外,撞住路外的房屋、招牌、电动自行车及怀孕妇女耿XX,造成孟XX当场死亡,耿XX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弃车逃离现场。2010年7月4日早上,被告人王某到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投案。滑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X、范XX玲、孙XX、武XX、丁X、王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被告人王某弃车逃逸,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冯建领
审判员王某玲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