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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邓某犯盗窃罪,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24岁。

被告人邓某,男,19岁。

被告人余某某,男,23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邓某犯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邓某、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3月一天夜,被告人孟某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梦缘超市,盗窃张玉全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以及香烟、保健品、电子称等物品,共价值2000余某。

2、2010年4月5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李威威(在逃)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蓬莱阁蔬菜门市部,盗窃杨明珠现金1400元。

3、2010年4月11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东风(身份不详)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好乐多超市,盗窃赵春龙各种香烟,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现金100余某,共价值2250余某。

4、2010年4月18日夜,被告人孟某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顶剪理发店,盗窃任安磊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低价卖给余某某。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经物价鉴定价值12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5、2010年4月20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曹贺领(在逃)、东风在商丘市睢阳区X路皇沟御酒门市部,盗窃钟罡各种香烟,低价卖给刘国卿。各种香烟经物价鉴定价值3210元。

6、2010年5月7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鞋影鞋店,盗窃滕传熙各种鞋、衣物和电脑主机一台。孟某某将电脑主机低价卖给余某某,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电脑主机经物价鉴定价值1400元,各种鞋、衣物经鉴定价值1965元。案发后,电脑主机追回,退还失主。

7、2010年4月18生日夜,被告人孟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没饰找饰”饰品店,盗窃张可电脑主机一台和显示器一个,价值2400余某。

8、2010年5月11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好乐多超市行窃时,被店主赵春龙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孟某某、邓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XX、杨XX、赵XX、任XX、钟X、滕XX、张X的陈述;3、证人韩XX、侯XX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邓某、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一天夜,被告人孟某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梦缘超市,盗窃张玉全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以及香烟、保健品、电子称等物品,共价值2000余某。

2、2010年4月5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李威威(在逃)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蓬莱阁蔬菜门市部,盗窃杨明珠现金1400元。

3、2010年4月11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东风(身份不详)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好乐多超市,盗窃赵春龙各种香烟,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现金100余某,共价值2250余某。

4、2010年4月18日夜,被告人孟某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顶剪理发店,盗窃任安磊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低价卖给余某某。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经物价鉴定价值1200元。

5、2010年4月20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曹贺领(在逃)、东风在商丘市睢阳区X路皇沟御酒门市部,盗窃钟罡各种香烟,低价卖给刘国卿。各种香烟经物价鉴定价值3210元。

6、2010年5月7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鞋影鞋店,盗窃滕传熙各种鞋、衣物和电脑主机一台。孟某某将电脑主机低价卖给余某某,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电脑主机经物价鉴定价值1400元,各种鞋、衣物经鉴定价值1965元。

7、2010年4月18生日夜,被告人孟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没饰找饰”饰品店,盗窃张可电脑主机一台和显示器一个,价值2400余某。

8、2010年5月11日夜,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好乐多超市行窃时,被店主赵春龙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11日夜,单独及伙同邓某、李威威、东风、曹贺领分别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梦缘超市、蓬莱阁蔬菜门市部、好乐多超市、顶剪理发店、鞋影鞋店、商丘市睢阳区X路皇沟御酒门市部、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没饰找饰”饰品店盗窃作案8次,盗窃现金1500余某、电脑主机四台,显示器、香烟、保健品、电子称、手机、小灵通、鞋、衣物等物品,在好乐多超市盗窃时,被店主赵春龙当场抓获。盗窃的电脑卖给余某某二台。

2、被告人邓某供述证实,2010年5月7日夜,伙同孟某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鞋影鞋店盗窃电脑主机一台、鞋、衣物,2010年5月11日夜,伙同孟某某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好乐多超市盗窃时,被店主赵春龙当场抓获。

3、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购买孟某某盗窃的电脑二台,后被公安局提取走。

4、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2010年3月一天夜,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梦缘超市,被盗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以及香烟、保健品、电子称等物品,共价值2000余某。

5、被害人杨XX陈述证实,2010年4月5日夜,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蓬莱阁蔬菜门市部,被盗现金1400元。

6、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2010年4月11日夜,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好乐多超市,被盗各种香烟,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现金100余某,共价值2250余某,2010年5月11日夜,孟某某、邓某再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7、被害人任XX陈述证实,2010年4月18日夜,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顶剪理发店,被盗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个,价值1500余某。

8、被害人钟X陈述证实,2010年4月20日夜,在商丘市睢阳区X路皇沟御酒门市部,被盗各种香烟价值6700余某。

9、被害人滕XX陈述证实,2010年5月7日夜,在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东门鞋影鞋店,被盗各种鞋、衣物和电脑主机一台,总价值4200元左右。

10、被害人张X陈述证实,2010年4月18生日夜,在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没饰找饰”饰品店,被盗电脑主机一台和显示器一个,价值2400余某。

11、证人韩XX证言证实,2010年4月底收了一个年轻人4条烟。

12、证人侯XX证言证实,2010年三四月份收购一个年轻人的电脑及显示器各一台。

13、商丘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余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二台、显示器一个,已退还任安磊、滕传熙;从刘国卿、韩振同处扣押香烟已退还钟罡。

1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计算机一套,价值1200元,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400元,鞋、衣物价值1965元,各种香烟价值3210元。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孟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邓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余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邓某系共同犯罪,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10日止)。

被告人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明立

审判员杨建波

审判员侯贤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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