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上诉人张某某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31日,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向被上诉人谭某某借人民币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不久,原审被告何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上诉人谭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诉至安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及上诉人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作出(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何某某、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谭某某借款x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2000元;

二、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5000元;

三、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4000元;

四、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4000元;

五、上诉人张某某于2012年5月1日前向被上诉人谭某某还款5000元。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张某某负责。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长李开清

审判员段大青

审判员徐作顺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邵毅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