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X,2008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0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X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仲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X于2009年7月6日至7月11日,在其所开的本市X路XXXX号XX宾馆XXX房间内,多次召集多人进行“二八罡”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收取抽头费人民币1500余元。2009年7月11日凌晨,接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了被告人仲X,并当场抓获参赌及围观人员19名,缴获赌资人民币x余元和赌博工具牌九一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仲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仲X、王XX、董XX、葛XX、陈X、韦XX、朱XX、彭XX、杨XX、徐XX、程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XX、王XX、朱XX、徐XX、贾XX、徐XX、陈XX、史XX、惠X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仲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仲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连同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姣莹
书记员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