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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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吐XX,2009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0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XX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吐XX及翻译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吐XX在本市地铁二号线龙阳路站通道内,窃得被害人柴XX背包内一部三星YP-Z5F型MP3播放器,价值人民币855元。后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吐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柴XX的陈述笔录、证人傅X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前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吐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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