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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建平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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