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8日上午8时33分许,被告人胡某到本村村民杨xx代销点买东西时,趁杨xx的媳妇李xx不注意,将杨xx代销点桌子上鞋盒里一张信用卡盗走,随后在山东省曹县工商银行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盗现金2500元(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xx、朱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xx的陈述、光碟一张、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元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进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