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南建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公司)与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建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丰公司于2008年8月8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焦作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1164万元。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08)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建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路明,焦作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建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连宇川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