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女,1965年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57年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6年生。
委托代理人洪流昌、张某某,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乙,男,1968年生。
上诉人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流昌、张某某,被上诉人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石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某举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