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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甲与李某、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女,1965年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1957年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6年生。

委托代理人洪流昌、张某某,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乙,男,1968年生。

上诉人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石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流昌、张某某,被上诉人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石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代理审判员周某举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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