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祺,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民政局,住所地:开封市X路中段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祺,开封市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开封市民政局3#楼,双方至今未决算,一审对案件实体问题未进行审查,仅以超时效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自学
代理审判员韩雪玉
代理审判员周超举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