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至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帐户内。(户名:朱某某,账号:x,开户行:工商银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吴登高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夏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