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绍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张丝娟,X年X月X日生;次女张萌,X年X月X日生。因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诉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协商处理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小孩张丝娟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小孩张萌由原告黄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绍太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舒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