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城步县X镇X路。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被告湖南南山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步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城步县人,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湖南南山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湖南南山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地产、车辆等固定资产或冻结银行存款680万元,查封被告杨某某用于抵押的产权证号为x,座落于城步县X镇X村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南山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告杨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城步县X镇X村,产权证号为x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马代亮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龚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