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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成年,住(略)。

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0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提供了被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本院200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5)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银行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征地补偿款x元。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桂湘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林家良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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