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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147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计生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永进,张家界市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金花,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于2008年5月2日给被上诉人李某出示一份x元的借据,双方在借据上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5月2日前。上诉人张某于2008年古历腊月给被上诉人李某归还了800O元,余款至今未给付,后被上诉人多次催促上诉人归还余款本息,但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李某诉至法律,要求张某偿还欠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于2009年12月12日前偿还被上诉人李某借款x元,如上诉人张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调解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贺金华

审判员卓德琼

审判员余秀兰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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