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戊,男,汉族,61岁,陕县X乡X村。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崔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