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崔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戊,男,汉族,61岁,陕县X乡X村。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崔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