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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祥,王某、王某群),男,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别名狼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小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姚某某、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先后在信阳市Im河区、平桥区、罗山县、上天梯管理区、羊山新区、湖北随州盗窃变压器铜芯、空调外机、三轮摩托车、电瓶车、两轮摩托车、煤气罐、笔记本电脑、通信电缆等。王某某作案48起,盗窃价值8万元以上;叶某某作案17起,盗窃价值1万元以上;刘某某作案13起,盗窃价值3万元以上;董某某作案2起,价值2400元;张某甲作案4起,价值1000余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盗窃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同时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销售、收购,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对六名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48起中有28起都没有参加,和刘某某只共同盗窃2起;指认笔录是按照公安机关安排拉去拍照,有些不是其实施盗窃的现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逼供成份。其不可能于2008年3月18日夜、5月17日夜同时分别盗窃罗山县X镇X村、上天梯管理区X村和雷山管理区X村、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高庙村的变压器铜芯。

被告人叶某某辩称其没有和王某某盗窃平桥区X乡X村及石岗子村X组的变压器,对其它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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